(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省级安排的移民建房补助资金以县为单位按人口平均补助标准下达。各县(市、区)在使用时,要根据移民户的经济状况,区别对待,不能平均安排。公用设施补助资金也要合理使用,建移民新村的可集中使用,移入城镇或并村的可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城镇或接收村的公用建设。
2、统一计划,专户管理。扶贫移民搬迁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扶贫办统一编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组批准后下达。省筹资金统一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市(地)、县也要建立扶贫移民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3、公开财务、加强监督。扶贫移民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实行财务公开。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挪用、挤占、贪污移民补助资金的,要坚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项目管理
1、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搞好移民新村的规划设计,科学确定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等建设方案。各县可从公用设施补助资金中提取3%的规划费。
2、严格项目管理。各级扶贫部门要作好扶贫移民搬迁的年度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要严格扶贫移民工程验收制度,市级扶贫部门全面检查验收,省扶贫部门督察抽查。
3、建立扶贫移民搬迁档案制度。对迁出村的经济情况、村容村貌、人口、债仅债务、教育、道路、吃水、卫生等基本情况和迁入新村的对比情况,要通过图片、影像、文字资料等形式建立起管理档案。
五、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要协调解决好移民户的建房和生产用地。土地部门要做好扶贫移民宅基地审批工作。在国有荒山、荒地上建设移民新村时,所用土地要无偿划拨给移民新村和移民户使用;在集体土地上安置移民户时,可采取接收地与迁出地土地互补、资源共享的办法协调解决。
(二)税费政策。对移民开垦荒地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移民户在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时,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户籍政策。移民户在迁入地有永久性居住权。接收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为移民户办理户籍迁入手续。迁出地公安机关在移民户的户籍未办妥迁出手续之前,不得注销原籍户口。移民户的迁出迁入手续和居民身份证换证手续要尽快办妥。
(四)其他政策
1、林区搬迁户搬运原有财产时,经过审查确系属自有木材,各木材检查站要凭证(乡村或林区审查证明)给予放行,不得收取木材出山费和其它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