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开发领导组
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的意见
对居住在缺乏生存条件的山庄窝铺的贫困群众实施移民搬迁,是我省在“八七”扶贫攻坚期间探索出来的一条宝贵经验。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省通过小村并大村、城镇安置、建立移民新村和鼓励自主迁移等多种方式共搬迁缺乏生产和生存条件的山庄窝铺1302个,搬迁贫困人口近13万。实践证明,移民搬迁是这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生态建设与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2001年以来,我省把扶贫移民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四大增收工程”之一,加大了扶持力度,效果更为显著。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山西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适应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尽快解决我省农村的贫困问题,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扶贫移民搬迁作为本届政府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从2003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剩余的2600多个山庄窝铺、25万贫困人口全部搬出,平均每年搬迁5万人,力争到2007年底全省基本撤销百人以下的山庄窝铺。
一、扶贫移民搬过对象的确定
扶贫移民搬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距村、镇所在地较远,通路难、通电难、通讯难,地处偏远山区的;
(二)人均25度以下耕地等农业资源占有量低,开发潜力很小,目前仍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在短期脱贫致富的;
(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差,存在上学难、就医难、人畜饮水难等多种困难的;
(四)居住过于分散,影响小康建设总体规划或不利于生态建设的。
二、搬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