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3]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住宅10层以上,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的规划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方可进行规划建筑设计。
二、高层建筑单体必须由2个(含2个)以上的甲级建筑设计资质单位,做出4个(含4个)以上预选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高层住宅的规划建筑设计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高层建筑方案报批时,须附有夜景照明效果图;施工图报批时,须同时报批夜景照明施工图。
五、高层建筑的外立面及其广告位设置,须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