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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第八条 稽查机构进行稽查应当于五日前通知被稽查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查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稽查人员开展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或者银行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对重要的证据有权进行录音、复制、拍照或者录像;
  (三)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查阅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四)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五)可以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第十条 稽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利益;
  (二)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三)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四)与被稽查单位或者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核拨。稽查机构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稽查机构或者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查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稽查机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稽查机构提供稽查所需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对稽查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稽查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稽查结论。
  稽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下发意见书,要求被稽查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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