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2003年5月1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并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直属项目进行稽查。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具体负责稽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被稽查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有关情况;
  (四)被稽查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可采取定期稽查或者不定期稽查、全面稽查或者专项稽查等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财政、审计、建设、监察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检查做出的结论,能够满足稽查工作需要的部分,稽查机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