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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3]4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我市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按照《通知》精神,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以治理涉及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优化地区发展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
  各市(县)、区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要严格对照最新公布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各种对机动车辆的摊派,必须立即取消。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按照《通知》规定,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一是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二是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三是已经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者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隧道上的收费站;四是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五是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六是不符合国家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七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道路项目,收费期满的,要停止收费;收费期未满的,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以经营转让或上市融资为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标准。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要重新报省政府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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