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
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鄂财函[2003]164号 2003年5月31日)
宜昌市及宜都、远安、枝江、当阳、长阳、秭归、兴山、五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立项的请示》(宜市预外发[2002]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办函[1994]104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昌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宜昌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的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不含联棚乡、土城乡)的城区,亭区,夷陵区区政府所在地的小溪塔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宜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市中心区、城南区、城东区、城西区、三江片区城市建成区。枝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马家店镇及董市城区,仙女经贸区,江口社区、姚家港社区居委会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当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玉阳、坝陵、玉泉、岩屋庙、慈化、窑湾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远安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县(市)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三、征收对象。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凡在上述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