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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市局每年5月和11月公示卷烟生产企业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第二十九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资料报送要求如下:《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按规定逐月填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填写,并于次月10日内上报市局。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附件4)按年填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根据《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汇总填写,并于次年15日内上报市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5)、《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6),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根据《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汇总填报,并于规定期满后15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对各局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税总局。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按月填报,由采集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主管国税机关于次月10日内上报市局。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由主管国税机关、市局负责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采集点的《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按月进行汇总,于次年15日内将1至12月汇总资料再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局上报资料及省级城市采集的零售单位价格信息资料汇总上报总局。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9)、《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10)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市局负责填报。
  第三十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三十一条 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定计税价格。
  第三十二条 已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征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计税价格,按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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