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市场交易价格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6个月,即该牌号、规格卷烟从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第十五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一经注册投产,卷烟生产企业必须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卷烟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情况表》(附件14)。主管国税机关接报后应将其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在规定的期间内逐月填写《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进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信息资料采集上报工作,并在上报信息资料备注栏中注明投产日期。
第十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必须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满(1年)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填写《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1),5日内正式行文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附附件9、附件11),市局接报后5日内正式行文上报总局。
第十七条 试销期内停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时间。对停产后又恢复生产的新牌号卷烟,试销期应连续计算,并从恢复生产之日起逐月进行信息资料的采集。
第十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间内,暂按企业销售价格计税。试销期满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上报价格信息期满后2个月内,公示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新牌号卷烟是指:
(一)2000年11月1日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牌号的卷烟。
(二)2000年11月1日前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牌号、在2000年11月1 日后第一次使用已注册商标牌号的卷烟。
(三)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且已使用,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第二十条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0年11月1日后卷烟注册商标牌号不变,而烟支规格(嘴棒、烟支长度)、包装规格(硬盒翻盖、全包装)、外观标识(图案、文字、颜色、成份标注等)、包装材料(纸质、金属、塑料、拉线等)、配方调整等组成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改变的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