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而本市不作销售的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按以下规定进行采集:
(一)本地区所选采集点可以采集到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就地进行采集;
(二)本地区所选采集点无法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相关资料填写《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附件13)上报市局,由市局协调省国税局在省会城市负责采集,反馈市局汇总、上报。
(三)省会城市无法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由市局协调省国税局,省国税局通知卷烟专销地省辖市国税局按总局规定要求组织采集点的选点和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反馈市局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外地区而在本省(市)不销售的卷烟,其市场零售价格的信息资料,按以下规定进行采集:
本地区所选采集点无法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该牌号、规格卷烟相关资料填写《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附件13)上报市局,由市局通知专销地省级国税局在其专销城市负责采集后,反馈市局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由我市专销的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市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卷烟专销地主管国税局在接到市局的通知(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附件13)后,按总局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采集点的选点和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结果及时传送至市局,由市局反馈相关省级国税机关。
第十三条 负责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的国税机关采集的零售价格,需按所有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采集期内零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Σ该牌号卷烟在信息采集点的销售额
某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 = -------------------------------------
Σ该牌号卷烟在各信息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第十四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