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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异地专销我市的卷烟,其市场零售价格的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根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委托函后指定相关基层国税局选点采集。接受指定单位负责专销地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组织对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进行资料整理、审核并上报市局;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二) 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三) 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四)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五) 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卷烟信息采集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
  (一)在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时,可按下列简写方式填写。
  标准 简写25×(64+20)毫米(下同)全包装
  第一类25×(64+20)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第二类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25×(69+25)全包装、第三类25×(69+25)硬盒翻盖、第四类25×(72.5+27.5)全包装、第五类25×(72.5+27.5)硬盒翻盖、第六类26×64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第七类
  (二)其他包装类型的卷烟,按条装卷烟(200支)标准折合。
  第八条 各信息采集单位对每一牌号、规格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其中: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市局指定的其他国税机关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信息采集点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报市局同意后调整。
  第九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在企业所在地专销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均应在本地区按规定要求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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