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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中贯彻执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
案件中贯彻执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理顺了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效地遏制了鉴定机构重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规范了司法鉴定工作,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为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中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条例》《条例》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主体、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程序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州司法局要积极组织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条例》,使他们领会《条例》精神,熟知《条例》内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保存司法鉴定有关资料(如《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名册》等),供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学习和查阅。
  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宣传《条例》。代理案件时,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向办案人员或案件当事人宣传《条例》的有关内容。需要做初次司法鉴定的,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及时提示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按照《条例》的规定,到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律师应及时提示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除此以外的重新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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