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企业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有效期限的除外;
  (四)企业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限制期限为3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记录。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成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或成都公共信息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网授权查询企业提示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下一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提供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认为本企业符合企业业绩信息系统记录条件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记录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后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