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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3]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本市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点应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以保证系统在本市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共享和远程维护。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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