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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失效]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
  (三)在桥面停放或者在人行道停放、行驶汽车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或者其他拌合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出入通道口或者改变城市道路使用性质的;
  (四)烧、砸、轧、泡或者污染、腐蚀道路的;
  (五)未在施工地段设置防护围栏和必要导向标志以及指路牌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第二十八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情节轻微,或造成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损失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工作配合与协调

  第三十一条 市执法局可以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对重点地区、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组织执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执法局视执法任务需要可以统一调度指挥区执法大队,区执法局应当服从;区因执法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执法人员的,可报请市执法局予以调度。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下列内容行政审批时,应当将审批结果抄告市执法局: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店招店牌和灯光等其他设施的,市规划、市政部门在批准后应当将结果抄告市执法局;
  (二)在市区设置临时市场和摊点,在道路两侧设公共广告栏的,市规划、工商等部门在批准后应当将结果抄告市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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