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5日)废止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毛小平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 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 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