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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法制办关于对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监察厅法制办关于对政府各部门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法制办《关于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监察厅和法制办公室联合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情况。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是否取消;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是否建立了监管制度;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是否做好了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
  (二)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逐项公开审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对个别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是否制定了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
  (三)各部门是否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了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是否制定了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是否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各部门有无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将备案事项变为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还在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事项;有无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予以批准,造成行政审批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问题。
  (五)各部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的情况。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刁难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拒绝、拖延办理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行政审批事项,利用职权索要、接受申请入宴请、钱物,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是否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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