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规范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2003年5月22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医源性感染,现对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置发热门诊及隔离病房的基本标准
(一)医院发热待诊门诊要单独设置,与其它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其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其他病人误入。红色标志为污染区,黄色标志为半污染区,绿色标志为清洁区。
(二)发热待诊门诊要安排分诊导医人员,指导病人按照就诊流程就医,防止交叉感染,并填写发热门诊病人登记簿、卡。对“非典”确诊和疑似病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做到不迟报、不瞒报、不漏报。
(三)发热待诊门诊要设有符合条件的诊室、留观室,做到一人一室一消毒,为病人提供安全、方便的就诊条件。
(四)隔离病区必须设立专用单向通道,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严格分开,有符合防止交叉传染的标本传递窗口,符合病人居住的通风设施,符合排污标准的污水、污物标准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医护人员居住、餐饮、洗浴场所。
(五)发热门诊要专门设置相关的辅助科室和必要的设备,如床旁X光机、血球计数器、专用听诊器、血压计等。
二、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