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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规范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2003年5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医源性感染,现对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置发热门诊及隔离病房的基本标准
  (一)医院发热待诊门诊要单独设置,与其它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其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其他病人误入。红色标志为污染区,黄色标志为半污染区,绿色标志为清洁区。
  (二)发热待诊门诊要安排分诊导医人员,指导病人按照就诊流程就医,防止交叉感染,并填写发热门诊病人登记簿、卡。对“非典”确诊和疑似病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做到不迟报、不瞒报、不漏报。
  (三)发热待诊门诊要设有符合条件的诊室、留观室,做到一人一室一消毒,为病人提供安全、方便的就诊条件。
  (四)隔离病区必须设立专用单向通道,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严格分开,有符合防止交叉传染的标本传递窗口,符合病人居住的通风设施,符合排污标准的污水、污物标准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医护人员居住、餐饮、洗浴场所。
  (五)发热门诊要专门设置相关的辅助科室和必要的设备,如床旁X光机、血球计数器、专用听诊器、血压计等。
  二、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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