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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全面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标准,完善制度,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
  (一)开展农牧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在当地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要深入农牧户家中逐户调查其经济收入水平,确保调查面达到100%,建立起每户农牧民完整准确的经济档案。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信尺度要依据农牧户的信用等级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可行的授信标准。
  (二)各农村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要合理确定贷款的使用期限,改变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模式。同时,结合当地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落实债权、分解债务、清收陈欠不良贷款,发挥小额信用贷款的综合作用和效益,为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地领导小组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要讲求实效。农村信用社要严格资信评定标准,认真审查,把好小额信用贷款的“出口质量关”,杜绝“冒名”等违规贷款,从严开展贷后检查,把好小额信用贷款的事后监督关,有效降低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
  四、农村信用社发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量力而行。对农牧户从事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产品加工等多种经营活动,贷款需求超过小额贷款额度,借款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可以采取3-5户农牧户联保的办法。
  五、农村信用社发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并根据农牧户申贷意愿,结合不同的贷款用途,确定单笔贷款的资金限额和使用期限。农牧户一般生产性费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其他贷款,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合理的限额和期限,但总体上不得超过15000元的限额和3年的时限。
  六、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户以及农牧户信用等级不得与股金额度大小挂钩。扩充股本金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简单化,不得以物抵贷或违背入股自愿原则强行扣收股金,应向群众大力宣传入股的意义,通过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让群众得到实惠,从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知名度。同时,加强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三会”联系社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实现增资扩股的目的。各地要建立农牧户“联络员”制度,从社员中选出有威信、讲信用、协调力强、负责任的社员,作为农村信用社与社员群众的“联络员”,发挥“联络员”帮助信用社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的作用。各联社要抓紧制定“联络员”管理办法,建立奖惩制度,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农村信用社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各地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营销观念,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牧户,要根据其信用等级按时足额地发放贷款。对因自然灾害导致欠贷的农牧户,可根据农牧户的信用等级和以往的偿还能力,尽量给予贷款支持,要建立健全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确保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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