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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全面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
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
全面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有关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全面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此项工作非常重要,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积极配合各信用联社和信用社开展工作,切实把我省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做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

全面推进信用材、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全省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真正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工作会议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支持全省农牧民致富奔小康,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决定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进行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全面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为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全面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建议各州(县)政府牵头成立由主管金融的副州长(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当地州(县、乡)政府、人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开展。农村信用社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全面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要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各地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强化政府、农村信用社和农牧户三者之间的联系,通过进一步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创建信用材、信用乡(镇),切实缓解农牧户贷款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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