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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对工业发展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化建设工业开发区。要充分建好、用好工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实行污染集中治理,集中供热、供气,鼓励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聚。原则上不再批准在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以外新建工业企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在布局上也要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村一级不准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在排污总量指标分配中,要优先保证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发展的需要。
  严格控制化工、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发展。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由各市、区集中规划,建设特种行业工业开发区,原则上每个县级市、区规划建设化工区、电镀专业区都不得超过1个,所有新建化工和具有重金属污染的工业项目都应集中在专业区内建设,鼓励现有化工、电镀生产企业向专业区集中。全市不再新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污染化工项目,严格控制印染项目、专业从事电镀作业的工业项目(技术含量高、污染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外),禁止制浆造纸项目(废纸造纸除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必须同时做好高新技术产业所带来的污染防治问题,严格控制线路板等重污染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小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计划、经贸、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开发区和工业小区所有入区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制度,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登记手续时必须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各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履行监督、服务、指导职能,加强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引导、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和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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