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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05号 2003年5月2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精神,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改由国税征收。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分局在进行税务登记地址调查审核的同时,对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确认,无论总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也无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是否都在大连市同一个行政区内,均按下列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无论其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实行统一核算,且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在大连市同一行政区内的除外),同时要将分支机构信息在总机构表下进行登记;经批准集中缴纳增值税的连锁店仍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税务登记,但是要将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加挂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下。
  2、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分支机构信息在总机构表下进行登记。
  3、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可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但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下进行登记。
  如果企业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因增加经营范围,或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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