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凭税控IC卡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发票发售窗口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的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在税控IC卡内登记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等内容。
(二)纳税人凭IC卡、办税人员证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附件四),委托服务机构开具专用发票。
(三)企业办税员先输入本企业开票密码,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由服务机构的开票人员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开具完毕,经企业办税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上签字确认。月终由服务机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按纳税人排列整理后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四)纳税人按规定在每月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携带IC卡到服务机构共享系统主机内进行抄税,将上月委托服务机构开具的专用发票信息全部录入IC卡内。
纳税人必须在每月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并完成纳税申报手续。
对未及时抄税的纳税人,由服务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通知纳税人及时抄税,有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报告其主管税务分局。
四、纳税人退出共享系统的程序
(一)纳税人正常退出共享系统
1、纳税人具备自行开票条件的,可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递交《增值税防伪税主机控共享服务系统退出申请表》(附件五),并做好退出前的准备工作。
主管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递交的《退出申请表》申请,对符合自行开票条件的,经分局审批同意,纳税人于当月完成抄报税和纳税申报后,办理退出共享系统手续。与此同时,主管税务分局通知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拆除服务机构共享系统主机中该纳税人的金税卡实施异地安装;对经审核尚不具备自行开票条件的企业,不予退出共享系统。
2、纳税人因关、停、并、转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注销登记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责成企业必须按规定完成抄报税工作,并向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下达《金税卡、IC卡收缴通知书》(附件七)。
3、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持《金税卡、IC卡收缴通知书》到服务机构共享服务系统主机内拆除该纳税人的金税卡,向企业收缴IC卡,并于当日向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报缴“两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