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稽征管理处和信息技术处对各分局上报的税务师事务所的使用申请提出最终审批意见,同时将审批通过情况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通报。
(六)各主管税务分局接到市局审批回复后,对审批通过的,由各分局负责通知税务师事务所和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
(七)税务师事务所接到批复后即可做好准备。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和主机系统的维护;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系统操作培训等工作,对考试合格的发放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书。
(八)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称服务机构)准备就绪,即报告其主管税务分局;主管税务分局经实地核实后,可确认其作为共享系统服务点,向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二、纳税人申请进入共享系统的操作程序
(一)自愿选择纳入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填制《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申请表》(附件一),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批。
(二)主管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按权限逐级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对批准同意进入共享系统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分局向申请单位发出《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二)。
(四)纳税人收到《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后,持该通知书,向以下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1.按要求向主管税务分局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三);
2.向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购买金税卡、IC卡和签订《委托维护服务协议书》;
3.到主管税务分局指定的共享系统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开票服务协议》。
(五)主管税务分局金税卡和IC卡的发行部门对纳入共享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的金税卡和IC卡进行初始化设置,然后将金税卡办理移交接签收手续,再向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出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金税卡安装单》(附件十)进行安装。
(六)防伪税控培训维护服务单位凭《安装单》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初始化设置后的企业金税卡安装到指定的服务机构共享系统的主机设备中,并将经服务机构签字后的回执联返回主管税务分局。
(七)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协议签订和金税卡安装等情况报告其主管税务分局,税务分局视进度通知纳税人办理手工版专用发票的清理缴销或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供应手续,同时做IC卡的发放工作。
三、纳税人购票开票抄报税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