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追究服务机构责任。
1.采取虚假手段取得开票服务资格的;
2.与共享服务纳税人勾结或盗用共享服务纳税人税控IC卡、开票密码虚开专用发票 的。
第三十四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抄报税或提供虚假开票信息致使真票假开或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共享系统硬件设备必须是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产品,方可推广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共享系统设备研制生产单位负责共享服务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和维护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共享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技术问题,服务机构应填制《共享服务系统故障登记表》,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共享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局稽征管理处和信息技术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3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业务操作程序
一、共享系统服务点设立的操作程序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认定申请。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认定申请,并按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验证,对符合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放资格证书,并报市局稽管处备案。
(三)取得开票服务资格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填制《使用共享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九),同时附上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软、硬件设备配置及安全保障设施证明资料等,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使用共享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申请。
(四)各主管税务分局受理税务师事务所使用共享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申请,审核和查实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资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局稽征管理处和信息技术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