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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必须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第五章 抄税报税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应在每月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前携带税控IC卡和软盘到服务机构进行抄税,将上月的全部开票信息录入税控IC卡。
  第二十三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在每月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前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税控IC卡和备份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并完成纳税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未及时抄税的,服务机构有义务告知共享服务纳税人,同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服务机构必须将其存储的数据通过软盘保存并列出清单,交由共享服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因共享系统的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共享服务纳税人开票明细信息的,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共享服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共享服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

第六章 纳税人退出

  第二十七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如已具备自行开票的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退出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意共享服务纳税人于次月完成抄报税工作后退出共享服务系统。
  第二十八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因关、停、并、转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收缴“两卡”,共享服务纳税人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退出共享系统。

第七章 服务机构职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共享服务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开具专用发票。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由服务机构按专用发票的保管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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