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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请使用表》后,审核同意的,应于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
  第十四条 纳入共享系统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纳税人)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定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并通知共享服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与指定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章 购票开票

  第十六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额限量核定,从严控制。共享服务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限额一般为万元(不含万元);生产经营确实需用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开票限额最高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第十七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办税人员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在税控IC卡内登记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发售时间等。
  第十八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凭税控IC卡、办税员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向服务机构申请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应告知服务机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共享服务纳税人的监督下由服务机构专人操作完成。
  第二十条 共享服务纳税人应在防伪税控系统启用后10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手工版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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