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局稽管处、信息技术处、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共享系统实行共同管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确定的服务机构若干职责和违规追究等,负责制定服务机构规范开票的管理制度,并报市局稽管处、信息技术处备案。
九、实行共享系统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一项长效管理机制。为此,各分局特别是各试点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抓紧落实。要注意内外整体协调,重视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督促服务机构切实做好数据、设备的安全防范管理和规范操作;加强与服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协助服务机构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工作。
十、各单位在执行本试行办法时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管处、信息技术处。
十一、本通知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等由市局统一设计样式,各分局可按本通知所附表、证、单、书样式(附件一至附件十,详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业务操作程序所列附件清单)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业务操作程序
附件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
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标准化、程序化管理,维护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共享系统实施偷骗税的不法行为,加强共享系统的安全措施和严格监督,确保逐步实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规定,制定本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共享系统是通过利用通用设备共享服务功能,在专用设备不违背对应一致、单独使用的原则下,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为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开票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