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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标准化、程序化管理,维护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共享系统实施偷骗税的不法行为,加强共享系统的安全措施和严格监督,确保逐步实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仍按“先实行一机一卡,后实施一机多卡,先试点,后推开”的总体原则进行。
  二、为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共享系统(一机多卡)推广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具备条件的分局,可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实施一机一卡,不再另行实行一机多卡。
  三、为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小企业开票难的问题,市局确定先选择南汇、奉贤、松江、青浦等4个区税务局作为实施“一机多卡”的首批试点单位,重点考证共享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取得经验后再视情形推广。
  四、有关试点分局可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与有关服务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商定包括服务点设立、服务对象确认和实现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等相关业务问题。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必须依据自愿的原则。
  六、按照节省成本、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每个区一般可在区内外设立若干个共享系统开票服务点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每个开票服务点可以对应若干个区属经济开发小区。
  七、有关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机多卡”业务的紧急通知》(国税注字[2003]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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