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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典”防控期间加强民工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所用外来人员(含民工)入并时,须持居住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务工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已入并但未办理健康证明的,须自行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相关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凭健康证到务工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任何单位不得雇用无健康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3、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在管辖范围内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外来人员入并时的防控“非典”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民工在并期间的管理
  1、在“非典”防控期间,凡使用民工的单位要坚持让民工就地务工和休息,做到不疏散、不返乡、不遣送,严格控制民工离开太原。任何单位不得将患“非典”或疑似“非典”的民工转移、遣送或推向社会。发现疫情必须及时报告,就地隔离,严防疫情蔓延。
  2、因受“非典”疫情影响,导致用工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民工的劳动合同。
  3、用工单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的,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严禁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4、严格执行国家工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严禁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要确保民工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5、严格遵守《山西省保障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标准》规定,严禁男女混住、多人集住同一房间;严禁居住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严禁食用无证、无照商贩的食品。要提高伙食标准,改善食宿条件,做好定期消毒工作。
  6、对民工中的“非典”患者、疑似病人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其治疗隔离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
  7、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控制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和外来民工;各施工单位之间要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工地间的调动,严禁从外地调用施工队伍。如因工作需要异地调用施工队伍,必须由各调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确无疫情,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许可。
  8、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民工健康监控工作,维护民工并在务工期间在工时、工资、医疗、住宿条件、福利待遇、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工在务工期间思想稳定、工作安心、身体健康。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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