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非典”防控期间加强民工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典”防控期间加强民工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非典”防控期间加强民工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5月26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非典”防控的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安排,切实加强“非典”防控期间民工流动管理,保证民工在入并、在并和离并时身体健康,杜绝“非典”疫情扩散,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体系
(一)各民工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非典”防控期间民工流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各建设单位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非典”防控期间的民工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防控“非典”的政策规定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防控“非典”期间,民工流动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民工数量较大、民工来向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重点监控。对违反防控“非典”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和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因防治“非典”或受“非典”影响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准予申请时效相应顺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可根据疫情情况,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建筑工地成建制的建筑施工队伍民工“非典”防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依法处理违规为。
二、强化管理,确保民工有序流动
(一)民工入并时的管理
1、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工用人单位在民工入并时,必须遵守有关民工防控“非典”的有关规定;按照《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就业申报、登记和备案,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