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和规范改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在改制过程中,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准许,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劳动者原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并愿意与改制后的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劳动者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后,与原企业职工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企业工龄重新计算。
7.认真解决好企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改制问题。企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的,可随企业一块改制;是独立法人且具备改制条件的,可单独进行改制;是独立法人但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离退休人员医保费用,由开办企业自行负担。劳动服务公司自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对职工的欠债和外债,由劳动服务公司承担。
8.支持和鼓励骨干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壮大企业实力。企业要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使企业真正精干主体、集约经营,提高效益和竞争能力。
9.拓宽劣势企业退出渠道。对于产品无市场、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技术落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实行破产关闭,使其尽快退出市场。
10.规范对改制企业的审计、评估。按照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件规定,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有质资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费用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支付),并组织市经贸、审计、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财政部财企[2001]801号文件要求对评估项目进行论证核准。
11.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要逐步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形成按劳动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12.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征求职工的意见。
(二)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13.实施抓大促强“3512工程”。
“35”即:按照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培育壮大一批大企业(集团)。重点抓好35户发展前景好、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为其开辟“绿色通道”,由市领导分工联系,协调解决企业和项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制订培育大企业(集团)的具体实施意见,鼓励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到2003年底,在重点培育企业中,实现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要达到2户、超30亿元的2户、超10亿元的9户。到2005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企业要达到3户,力争1户企业销售收入超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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