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六条 市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储备中心拟定具体土地储备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权属核查。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三)费用测算。会同土地估价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注销登记。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变更登记。经市规划国土局审核后,直接发证给市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登记,由市规划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储备中心提出被收购申请,由市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 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拟定整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
第十条 市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临时经营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账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争取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