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并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严禁超项目范围、超开支标准、超项目概(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挪用、转借、截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原资金审批程序报批;设计变更、漏项和其它原因需增加投资概(预)算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增加投资概(预)算的,市财政局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须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并将用款申请,于用款前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实行投资包干。拟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报批时一并提出,由市财政局在项目立项批准后批复。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实施后,项目建设指挥部不得提出投资包干申请。
第三章 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合理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聘用、注销需报经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项目建设指挥部须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性项目资金专户。财政性项目资金专户一经开设,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移和撤并。待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结清专户。
第十四条 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市财政局审定前,项目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撤离,机构不得撤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
(一)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后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造册登记、入账管理,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必须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并实行政府采购。
(三)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做好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工作,并填列清单,随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建设指挥部不得擅自处置财产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