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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
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政发[2003]18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项目建设单位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和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范围是: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除项目建设指挥部外,还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立项,项目所需投资预算,须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查确认。
  第七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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