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
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政发[2003]18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项目建设单位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预算法》、《
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和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范围是: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除项目建设指挥部外,还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立项,项目所需投资预算,须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查确认。
第七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