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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 新办企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的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营业额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种经营业务均不足50%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个业务为经营主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属于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减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并填写《减免税延期执行申请表》(见附表六)。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享受减免税纳税人自减免税期满后应当恢复征税。
  第四十条 对已经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防止发生骗取减免税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上级国税机关要对下级国税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1997年11月10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江苏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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