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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减免税受理限期为次年3月底前。纳税人在限期内有特殊困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 。
  第二十八条 对减免税申报资料不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补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资料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对不同类型的减免税,纳税人还应当分别附报本办法规定的资料(见附表二)和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按国家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做专题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查报告,并签署具体的初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以及涉及面广的减免税,须经集体合议后办理审批或上报手续,审批或上报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按月或按季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国税机关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减免税批复应当及时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十四条 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的,实行一次审批制度。除因特殊情况须于当年年底前办理年检外,国税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减免税年检手续,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检表》(见附表三)。凡年检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减免税资格,按税法的统一规定补征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5月2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见附表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册》(见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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