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科研、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明确134家中的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所得税。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科研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免征所得税5年。
  (四)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5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的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军队企业(军需工厂、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3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专门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审批权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减免税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核)、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所规定的 减免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五条 至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减免税由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审批。

第三章 受理申请与审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限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提出减免税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减免税期限未超过一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第三季度申报后,开始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