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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二)纳税人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十五条 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乡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二)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乡镇企业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
  (三)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第十七条 对农村的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或劳务的企业和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自产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所办的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不含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校办工厂(包括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和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兴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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