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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再次集中申报。
  考虑到初次申报之月是集中申报,申报审核工作量大,无法做到及时反馈,影响到后期申报,对以后若干月份多轮次申报,还可以采用以下再次集中申报方式:
  (1)过渡月份申报。
  在无法如期完成有关明细申报审核的月份,先允许作为过渡,对这些月份按月申报的出口、进口明细作零申报(即不作任何录入、修改及对前期单证处理,但仍需生成电子数据,上报并审核)。对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按以下口径按月录入,并生成免抵退税汇总表的上报。
  a、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免抵退销售额”暂按零填报;
  b、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不得抵扣税额”暂按零填报;
  c、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为该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实际所载当月数。
  d、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中的“免抵销售累计”和“不得抵扣累计”由系统自动生成。
  税务机关对零申报的明细及汇总均按规定审核、审批,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
  (2)再次集中申报月份申报。
  在征税分局对过渡月份确定再次集中申报进出口明细的月份,企业可将有关过渡月份的各项出口、进口明细数据全部在集中申报之月作为该月发生数进行录入申报。
  再次集中申报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按以下口径录入,并生成免抵退税汇总表后上报:
  a、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免抵退销售额”为过渡月份及本月(即再次集中申报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各月合计数;
  b、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不得抵扣税额”为过渡月份及本月(即再次集中申报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月合计数;
  c、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为本月(即再次集中申报之月)所载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际所载当月数;
  d、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中的“免抵销售累计”和“不得抵扣累计”由系统自动生成。
  税务机关对再次集中申报的进出口明细及汇总按规定审核、审批,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
  (注:上述方法解决除初次申报外的再次集中申报问题,再次集中申报之月为决定允许几个合并申报的最后一月,如6-7月份为再次集中申报,即7月份为再次集中申报之月,6月份为过渡月份。)
  关于推广应用“总局软件”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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