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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3、为顺利推进新程序,简化操作,支持生产企业出口,除另有规定外,目前免抵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相关数据的填列按以下办法处理: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暂按
  本市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口径填报。今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如有变化,再另行规定。
  (2)当月免抵退申报中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填报中(即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有关“期初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税销售额”、“不得抵扣税额”“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按征税分局审核认定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载当月数填报。
  四、“总局软件”与本市现行免抵退软件新老衔接的有关处理问题。
  (一)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数据的转接。
  基于2002年和2003年进料加工处理都采用“日常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免抵退税调减额、核销按实际分配率调整免抵退税调减额”的实耗法,对2003年前尚未手册核销的进料加工业务,按《关于使用总局免抵退税软件有关进料加工手册数据新老衔接的具体操作办法》(附件五)处理。
  (二)关于各月数据集中申报问题。
  按照“规程”和“总局软件”规定,免抵退税申报应按月进行,但考虑到在程序实施之初,各月完全逐月开展申报、审核无法如期完成,决定采用“各项明细数据集中申报,各项汇总表数据按月申报”的方法,即在本年度中间首次采用“总局软件”申报时,可先对以前若干月份的相关数据进行集中申报,然后逐步过渡到按月申报。
  1、初次集中申报。
  在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申报之月,该月之前(含本月)本年度各项出口、进口等明细数据全部作为初次申报之月的当月发生记录进行申报录入。该月之前(含本月)本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汇总两项汇总表数据,在“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中按以下口径录入并生成免抵退税汇总表:
  a、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免抵退销售额”为有关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合计数;
  b、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不得抵扣税额”为有关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合计数;
  c、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为初次申报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实际所载当月数据。
  d、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中的“免抵销售累计”和“不得抵扣累计”由系统自动生成。
  (注:上述方法解决第一次数月申报往返周期问题,初次申报之月为决定开展2003年申报的月份,如初次申报是5月份,即1-5月为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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