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销发票所列不是FOB价的,企业应在外销发票上注明折算成FOB价金额,折算FOB价金额可以采取:
a .按实计算的方法。企业按照实际成交价并扣除运保佣等费用计算。采用此方法,企业在作为单证齐全申报时应填报《运、保、佣扣除计算表》(附件三),逐项列明扣除计算相应运保佣的金额费用凭证编号等情况,并向征税分局报送相应运保佣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核定计算的方法。即采用统一比例核定申报运保佣等费用来折算FOB价。计算办法是:
折算成FOB价的出口销售收入=实际外销成交价×折算比率根据上海实际情况,折算比率暂定为95%。
对纳税人采用何种折算方法,由征税机关确定。
(4)对由于非FOB价折算计算等原因,造成计算出的FOB价与出口报关单或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上所列FOB价不一致的,按取小原则,即按各单证中最小的一个FOB价申报录入。
(5)企业申报的数据必须通过“口岸执法电子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生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以下简称口岸电子信息)的核对,凡核对后出现电子信息无此报关单或报关单纸质凭证所列海关商品代码、相同计量单位下数量等指标与口岸电子信息不一致的,应作信息不齐处理,税务机关审核中不得人工挑过;企业申报FOB价与口岸电子信息核对金额不一致且超过审核系统设置误差比例的,FOB价小于电子信息金额的,准予人工挑过;大于口岸电子信息的,按取小原则即按口岸电子信息金额调整确定FOB价并予通过。
3、“出口专用钢材”项目的录入规则。
使用“总局软件”后,有关录入规则按《生产企业购进“出口专用钢材”申报“免抵退税”的申报录入操作说明》(附件四)中的录入规则处理。对由于人工设置相关单证号码造成口岸电子信息未通过的,准予按人工跳过方式处理。
(三)关于免抵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关联问题。
按照“规程”和“总局软件”,免抵退税申报审核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免抵退税申报主要引用同期纳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计算退税,增值税纳税申报则需引用前期经征税分局审核的免抵退税申报相关数据并纳入纳税申报,两者应当做到衔接无误。
1、增值税纳税申报中需要引用免抵退税审核结论的是
(1)应退税款;(2)累计出口销售额的两者同期申报差额;(3)累计不得抵扣税额两者同期差额;(4)单证不齐视作内销额。
上述免抵退税审核后数据应在下期纳税申报中调整或反映。
2、免抵退申报中需要引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结论的是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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