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
“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做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在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以下简称“总局软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局软件”的业务使用范围
“总局软件”的业务使用范围包括“免抵退申报审核”、“出口免税申报审核”、“单证办理”三个部分。目前本市除“出口免税申报审核”中的“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免税”等三个项目暂不使用外,其余都应按规定使用。
二、征、退税机关在免抵退税管理中的具体分工
根据“规程”和“总局软件”的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本市免抵退管理模式采用由征税机关负责审核,退税机关负责审批,审核审批数据库集中管理模式。具体分工如下:
(一)系统维护,包括退税登记、外部信息管理、各类代码维护、审核配置设定,以及计算机、网络、后台数据库维护等,由退税分局负责。
其中的退税登记办法按市局《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办理。
(二)免抵退税审核管理,由征税分局负责。
征税分局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事宜,做好企业申报辅导、宣传工作。
征税分局应按照“规程”要求办理全部审核业务,包括办理申报受理、进行预审、正式申报审核(人工审单和机审)、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将审核结果报送退税分局审批。
征税分局在审核完毕后,除将审核电子数据转入历史库提交退税分局审批外,还应报送经审定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及本次《出口退税审批移交清单》(以下简称“移交清单”,附件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移交清单》应加盖征税分局公章,《移交清单》还应编号并由征税分局分管局领导签章。
(三)免抵退税审批管理,由退税分局负责。
退税分局应按照“规程”要求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退库调库,以及多退税额、退运税额收回,并负责出口退税计会统工作。退税分局应根据征税分局审核确认的历史库数据,与《移交清单》、《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