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对民工市场和建筑工地的管理。在做好民工市场的通风、消毒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前提下,开放民工劳务市场。对所有进入市场的民工要测量体温,进行登记,明确其身份、原住址及健康状况。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坚决取缔黑市民工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对外招聘员工,暂不招收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农民工,新招人员需接受必要的体检。用工单位要落实民工非典防治工作的责任和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建筑工地要继续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民工实行登记造册和健康检测,改善工地的宿舍、食堂等环境卫生状况。
12、调整经贸考察、商务洽谈、旅游等活动的规定。允许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者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报告的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旅游等活动。确因工作、业务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到非典流行地区和病例发生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的,应当报市或区县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备案。相关人员返宁后,需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测。
在落实主办单位责任、做好相关场所通风、消毒等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市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开展经贸洽谈、旅游会展、人才交流等活动。
13、调整发热门诊的布局。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由市卫生局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发热门诊。充分发挥大型综合医院业务、技术优势,加强对发热门诊的指导。发热门诊要配备有经验的医务人员,继续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热病人应主动及时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就诊时需戴上口罩。继续实行发热门诊免收挂号费制度。要前移流行病学调查关口,调查人员在医院发热门诊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缩短病例发现和报告时间。
14、调整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销售管理办法。对停止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规定进行调整,规范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销售管理。严格实行药品销售的实名登记规定,对购买上述药品的顾客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对具有发热等症状的患者要劝告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15、开展全民健康知识教育。制定全民健康知识普及计划,编印健康教育提纲,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制作公益广告和设立健康咨询电话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典防治知识,引导群众正确面对疫情,科学使用各类防护用品和消毒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