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步骤和措施
福星工程分三年实施。今年全省进行试点,所有试点单位今年底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全省年底集中供养率达到50%左右;2004年全面展开,全省集中供养率达到70%左右;2005年巩固、完善、发展、提高,年底基本实现集中供养目标。具体措施:
1、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六月底前,以县级民政部门为主,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状况进行普查,主要调查所在地可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人数,现有五保对象政策落实情况,集中供养可利用闲置资源,经费筹措等情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县市为单位,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集中供养人数和供养资源情况,对福利院建设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原则上3万人以下的乡镇建1所,5万人左右的乡镇建2所,7万人以上的乡镇可建3所。财力有限、闲置资源不够集中的乡镇可采取一院多点的办法,分点建设,分点供养,统一管理。
2、挖掘潜力,整合资源。各地在充分利用现有乡、村福利院集中进行供养的基础上,应结合乡镇改革,合理利用乡、镇、村撤并整合后的闲置资源,改建、扩建一批农村福利院,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及供养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新建一部分福利院。
3、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调剂部分经费支持农村福利院建设。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落实到人,重点用于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等方面,不得挤占、挪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乡、镇、村,可在集体经营收入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要优先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各级民政部门募集的彩票福利资金也可调剂一部分用于农村福利院建设;城市“星光计划”向农村乡镇延伸,其项目经费重点用于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各级募集的捐赠款和慈善资金可适当安排用于农村福利院建设。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支持城镇、农村福利院建设,对自愿捐资兴建城镇、农村福利院的企业、团体、个人,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1/5以上的,可以其单位或个人名义命名并参与福利院管理。同时,应积极探索面向社会提供有偿代养服务的新途径。
三、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优惠配套政策
1、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实行集中供养的,转移支付经费年人均不得低于1200元,由乡镇民政提出意见,财政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养单位;分散供养的,转移支付经费年人均不得低于800元,由乡镇民政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或邮局社会化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