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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意见


  农村五保对象是特困群体之一,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截止2002年底,全省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的有21万多人,年人均供养标准943元。其中福利院集中供养5.3万人,年人均供养标准1255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部分五保对象供养政策得不到落实;五保供养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部分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后,供养方式发生了变化,实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要求日益迫切。为了做好税费改革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即通过3年多的努力,基本实现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供养模式,使农村五保户除自愿投亲靠戚和不愿集中供养者外,逐步实现集中供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有利条件和具体目标
  全面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目前实行以乡镇福利院为主体,以村乡办福利院、民营福利院和养老院等为补充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是可行的:一是通过多年建设,农村福利院已具备一定规模,现有农村福利院1800多所,为推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有了稳定的来源;三是乡镇撤并、管理区机构撤消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有可供改、扩建农村福利院的闲置资源;四是一些先富起来的村和民营业主,愿意投资以养老为主的福利事业;五是全国福利“星光计划”将重点延伸到乡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具体工作目标是:从2003年开始,用3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通过现有乡镇村福利院扩展、闲置资产整合利用、加大投入,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增强福利院自我发展能力等多种途径,使全省基本实现农村五保老人自愿在各类福利院集中供养,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一般生活水平;居住条件与当地乡镇城镇居民平均水平相适应,逐步配套建设老年康复娱乐设施,使农村五保对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颐养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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