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随意扣分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通报批评,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定点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以及年审培训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10分或者连续两年年审培训未达标的,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10分或者年度培训未达到规定时间的,暂缓通过年审,经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次被扣6分的,全行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培训。年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年审培训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培训内容由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队伍现状确定。
年审培训费和培训资料费的收取标准,依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游区(点)应当设立导游人员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设立游客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旅游区(点)导游管理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奖惩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并处理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二十八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只允许在核定的旅游区(点)从事导游服务,不得在核定的旅游区(点)范围以外从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