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重新计算年度分值。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七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景点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服务的;
(四)导游活动中不讲解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定点导游管理机构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七)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
(八)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九)私自转借定点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十)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岗的;
(三)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四)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五)导游活动中,讲解质量差的。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时保留其定点导游证,出具保留定点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所在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该导游人员的登记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