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资格证》三年未从业者,《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可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
《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定点导游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二)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订立的合同或登记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登记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定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过《定点导游证》和不予通过年审的人员,必须间隔两年以上,经培训和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颁发《定点导游证》。
第十一条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定点导游证》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导游证》;发现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予颁发《定点导游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材料不符合第九条之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定点导游证》后,将颁证名单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损坏或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可申请换发。
持证人遗失《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的,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领取《资格证》、《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
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依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四条 江西省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