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2003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服务范围按以下条件和程序核定: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的法人单位;
(二)设有导游人员管理机构;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区(点),经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
第三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以下简称《定点导游证》)。《定点导游证》在核定的服务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资格证》。
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教材和命题要求的制定,并负责对各设区市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和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前的培训。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